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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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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設置辦法

苗栗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106.5.11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得由學校提供場所辦理會務。開會時各該學校應提供適當場所。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與任務。

四、會員權利與義務。

五、班級代表及委員或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職權、任期、選

    任及罷免。

六、議事規則。

七、經費及會計。

八、附則。

 

第 3 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 4 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決議事

    項。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5 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推)出,每班一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班級數六班以下學校得不設會員代表大會,由全校家長選(推)出委員,不受前項之限制。

無會員代表大會之家長會,原會員代表大會任務由委員會執行。

 

第 6 條

會員代表大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之。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員三人。

前項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選(推)出之日起至下一學年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前一日止。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至少應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一人為委員。

 

第 7 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中選(推)之。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任期與委員同,連選得連任。  

 

第 8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之或由常務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班級數在六班以下者,家長會長得連選連任,不受連選連任一次之限制。

家長會置副會長一至五人,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之或由常務委員互選之,或由家長會長就常務委員中推(派)之。

家長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均至下一學年會長選(推)出之日為止。

會長於任期中出缺,遺留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之;遺留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會長及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補選(推)之或由常務委員互選之。

前項補選(推)之會長及副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遺留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前項學生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 9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前會長或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協助成立新學年度會員代表大會,並審議該學年度家長會之工作計畫及預算。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進行會務報告及檢討。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 10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該學年度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

    事項。

五、選(推)舉委員會委員。

六、選(推)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11 條

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 12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該學年度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

    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

    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委員擔任學校校務會議之家長會代表。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 13 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 14 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

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15 條

家長會應置幹事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兼任,辦理日常會務並由會長任免之。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 16 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送學校備查。

 

第 17 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但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

    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各學期第一次委員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家長會費款項撥交家長會帳戶。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第 18 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 19 條

家長會經費應以下列方式擇一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

一、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開戶。

二、以家長會名稱開戶。

如原有家長會帳戶係以學校統一編號登記,仍欲沿用者,需依苗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辦理,並於會計報告內表達,其會計及出納由學校會計及出納人員辦理。

家長會經費收支應設立專戶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除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將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府備查。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得列入年度查核業務予以抽查,若發現有異常時,本府應主動查處。

 

第 20 條

學校家長會之委員及相關會務人員,應謹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如有利益衝突或違背正當程序之虞時,應自行迴避。 

家長會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 21 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 22 條

家長會長、副會長由各校發給當選證書。

 

第 23 條

家長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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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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