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函辦理。
二、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相關檔案
聘任前得請假天數一覽表.pdf
發布時間: |
2022-09-29 13:33:05 |
發布單位: |
明仁國中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