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函轉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1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辦理。
二、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 修正 公布 之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三十六條條文, 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爰配合上開規定修正。
三、檢送上開來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相關檔案
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pdf
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pdf
發布時間: |
2024-02-02 15:42:00 |
發布單位: |
明仁國中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