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務人員、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說明:
一、依據依據銓敘部112年5月5日部法二字第1125570873號函辦理及教育部112年5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6344A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相關檔案
府人考字第1120109979號.pdf
府人考字第1120110391號.pdf
| 發布時間: |
2023-05-12 15:01:45 |
| 發布單位: |
明仁國中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