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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有關本縣所屬公立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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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比照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由原規定1年延長至2年(本府112年2月22日府人考字第1120040077號函諒達)。
二、另為保障教師權益,本縣所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於原期限內未休畢之補休得於遷調新任職學校後續行補休,惟各項補休要件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相關檔案

府人考字第1120104903號.pdf


發布時間: 2023-05-12 14:42:01
發布單位: 明仁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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