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各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如公職人員遇有 利益衝突時,請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 法)之自行迴避義務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107年7月26日廉利字第10705007790號函辦理。
二、 按利衝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11款規定(略以):「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四、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十一、各級公立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辦理…會計、採購業
務之主管人員。」準此,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級中學之校長、會計室主任(兼任會計員)、總務主任及事務組長,均屬受利衝法規範之公職人員。
三、 次按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復按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其規範
目的旨在避免公職人員因參與其事,衍生瓜田李下之疑慮,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促進廉能風氣。
四、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級中學,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其講座鐘點費之給付,屬於利衝法第4條第2項所稱「財產上利益」,若受遴聘之專業講座,係該機關(構)、學校公職人員之利衝法第3條關係人,例
如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内親屬,則該公職人員於遴聘講座之相關建議、簽擬及核定流程中,均應踐行利衝法第6條之自行迴避義務,避免觸法受罰,俾能兼顧研習會或座談會之教學品質及達成防杜利益衝突之立法目的。
五、 又按「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有關出席費之給付,亦屬於利衝法第4條第2
項所稱「財產上利益」(法務部105年5月16日法廉字第10505005190號函),爰公職人員如遇有利益衝突時,亦應依法自行迴避,併此敘明。
相關檔案
府政財申字第1120070485號.pdf
| 發布時間: |
2023-03-22 09:21:21 |
| 發布單位: |
明仁國中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