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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勞動部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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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02月04日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函辦理。
二、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60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以外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三、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相關檔案
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pdf
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號.pdf
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pdf
發布時間:
2023-03-02 16:34:37
發布單位:
明仁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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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時間: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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