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為辦理「112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事宜,請符合資格條件之教師於112/3/7(二)前檢證送交人事室彙辦。
一、 為辦理112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請具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之專任合格教師,於112年3月7日(二)前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
二、 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2月20日府教社字第1120048944號函辦理。
三、 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之專任合格教師,年資計算至112年7月31日止。
四、 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得予採計。
五、 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且已取得合格教師證),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六、 已折扺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留職停薪之年資不予採計。
七、 經本室初步篩選符合條件之教師如下:
服務30年:范○珍、王○賢、郭○玲、梁○貞。
服務20年:張○彥、林○玉、彭○賀、邱○裕、徐○君、羅○良。
服務10年:柯○程。
八、 以上名單如有錯誤疏漏(人事系統並非完美,仍依教師實際提供證明資料為準)或以前年度未及申請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人事室申辦。
九、 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如已完成員工資料整備之同仁,免檢附)
1.畢業證書影本(大學、碩士)
2.教師證正反面影本
3.敘薪通知書 (代理、初任教師、取得新學歷)
4.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5.經歷(正式、代理、公私立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
6.男性兵役(大專集訓及義務年資資料)
7.留職停薪核定函、復職核定函
| 發布時間: |
2023-02-21 13:53:40 |
| 發布單位: |
明仁國中人事室 |